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日期:2025-10-15 ????來(lái)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wù)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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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代表訴訟的法律依據
股東代位訴訟,又稱(chēng)派生訴訟、股東代表訴訟,是指當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怠于起訴時(shí)公司的股東可以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所獲賠償歸于公司的一種訴訟制度。法律依據主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jiǎn)稱(chēng)《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jiǎn)稱(chēng)《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
二、進(jìn)行股東代表訴訟的前提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股東代表訴訟啟動(dòng)前必須履行書(shū)面請求前置程序:如果是上市公司董事、高管不勤勉盡責,可以書(shū)面請求監事會(huì )向法院起訴;如果是上市公司監事不勤勉盡責,可以書(shū)面請求董事會(huì )向法院起訴。只有公司董事會(huì )、監事會(huì )拒絕起訴,三十日內未起訴,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huì )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東才可以提起代位起訴。設置股東代位訴訟前置程序,是充分尊重公司內部治理、防范對公司獨立法人地位的沖擊以及少數股東濫訴給公司帶來(lái)的不利影響。
三、證券法規定的股東代表訴訟對公司法有哪些補充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有權向上市公司提起代位訴訟的股東必須滿(mǎn)足持股180天且持股比例單獨或合計達1%以上的條件?!蹲C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了投保機構可不受《公司法》持股期限和持股比例的限制,為只持有上市公司一手股票的投資者服務(wù)中心履行投資者保護職能、代表投資者行權維權掃清了資格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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