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表人訴訟制度中的特別代表人訴訟
日期:2025-09-23 ????來(lái)源:中證協(xié)投資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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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特別代表人訴訟
特別代表人訴訟是依據證券法第九十五條第三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即由投資者保護機構受50名以上投資者委托,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特別代表人訴訟的特別之處就在于,首席原告只能為投資者保護機構,并且通過(guò)登記結算公司的后臺數據確定原告范圍。究竟多少投資者因為上市公司的欺詐發(fā)行或虛假陳述的違法違規行為受損,每個(gè)人受到多少損失,這一數據可以直接從登記結算公司后臺拉取出來(lái),即為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原告范圍。如果沒(méi)有投資者明確表示退出,那么默認該名投資者加入到集體訴訟當中,這便是特別代表人訴訟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機制。
二、特別代表人訴訟的創(chuàng )新安排
新《證券法》規定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有以下幾點(diǎn)重要創(chuàng )新:
一是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為首席原告。即便投資者保護機構并非屬于證券侵權行為的受害方,特別代表人訴訟中,也必須由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首席原告,作為法定的訴訟代表人參與證券訴訟。這一規定防范了境外證券集體訴訟中的濫訴問(wèn)題。例如在美國,集體訴訟對首席原告沒(méi)有限制,并且集體訴訟案件通常涉及金額較大,律所通過(guò)代理集體訴訟可以賺取高額的費用。因此只要上市公司出現問(wèn)題或瑕疵,就會(huì )出現一堆律師召集投資者去起訴上市公司,產(chǎn)生嚴重的濫訴問(wèn)題。而新《證券法》規定下的特別代表人訴訟則有效的防范了這一情況的出現。
二是利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數據優(yōu)勢。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被告侵權行為期間的相關(guān)交易數據整理出受損投資者的范圍及受損金額,準確定位原告范圍。而相較于國外的集體訴訟案件中,律師通常要花費大量的時(shí)間證明原告權益受到侵害這一事實(shí),不僅影響了訴訟效率,還會(huì )導致高額的律師費的產(chǎn)生。
三是“默示加入 明示退出”機制。這一機制借鑒了境外集體訴訟的機制設定,沒(méi)有明確表示退出訴訟的投資者,都默認納入原告范圍,可以享受案件的賠償結果,進(jìn)一步加強了我國投資者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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