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2938 | 分????????類(lèi) | |
|---|---|---|---|
| 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62735000000 |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成都同步新創(chuàng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wàn)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2025〕71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成都同步新創(chuàng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wàn)檁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成都同步新創(chuàng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萬(wàn)檁:
經(jīng)查,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等相關(guān)規定。
你公司董事長(cháng)、信息披露負責人萬(wàn)檁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對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萬(wàn)檁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汲取教訓,加強相關(guān)法律法規學(xué)習,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四川證監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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