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3414 | 分????????類(lèi) | |
|---|---|---|---|
| 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63684192000 | |
| 名????????稱(chēng) | 深圳證監局關(guān)于對深圳亞華醫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田亞華、謝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shū)〔2025〕233號 | 主??題??詞 | |
深圳證監局關(guān)于對深圳亞華醫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田亞華、謝俊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亞華醫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田亞華、謝俊:
你公司未按期披露2025年中期報告,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下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十二條等相關(guān)規定。
時(shí)任董事長(cháng)田亞華、董事會(huì )秘書(shū)謝俊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對公司上述違規行為負有主要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田亞華、謝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guò)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深圳證監局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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