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3838 | 分????????類(lèi)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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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63507220000 |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上海創(chuàng )興資源開(kāi)發(f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顧簡(jiǎn)兵、陳建玲、劉鵬、闕江陽(yáng)、鄭堅、楊喆、柯銀霞、駱科波、駱駿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滬證監決〔2025〕230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上海創(chuàng )興資源開(kāi)發(fā)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并對顧簡(jiǎn)兵、陳建玲、劉鵬、闕江陽(yáng)、鄭堅、楊喆、柯銀霞、駱科波、駱駿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上海創(chuàng )興資源開(kāi)發(fā)股份有限公司、顧簡(jiǎn)兵、陳建玲、劉鵬、闕江陽(yáng)、鄭堅、楊喆、柯銀霞、駱科波、駱駿骎:
經(jīng)查,上海創(chuàng )興資源開(kāi)發(fā)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社會(huì )信用代碼:913100001551810371,以下簡(jiǎn)稱(chēng)“*ST創(chuàng )興”或“公司”)存在以下違規事項:
一是建筑與裝飾業(yè)務(wù)收入、成本跨期導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公司于2022-2024年確認收入、成本的25個(gè)建筑與裝飾工程項目存在跨期問(wèn)題。上述項目竣工驗收后,公司未準確核算資產(chǎn)負債表日累計投入成本并及時(shí)更新預計總成本,而是將大額收入及成本確認在竣工后年度,導致2021-2024年年度報告披露的財務(wù)數據存在虛假記載。
二是關(guān)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不實(shí)。2022年4月,公司將2019年購得的上海東江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60%股權全部轉讓給上海五畝田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轉讓價(jià)格為人民幣7,080萬(wàn)元。公司將該次出售披露為與梁明華控制公司之間的關(guān)聯(lián)交易,但相關(guān)股權款實(shí)際由公司實(shí)際控制人陳冠全控制的上海百匯星融企業(yè)管理有限公司出資。公司未在臨時(shí)報告及2022年年度報告中如實(shí)披露上述重大關(guān)聯(lián)交易事項。
公司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我局決定對*ST創(chuàng )興采取責令改正的行政監管措施。*ST創(chuàng )興應采取有效措施進(jìn)行改正,并于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整改報告。
顧簡(jiǎn)兵于2020年10月21日至2022年11月13日任公司董事長(cháng),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1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及關(guān)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顧簡(jiǎn)兵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陳建玲于2022年11月14日至2023年5月30日任公司董事長(cháng),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及關(guān)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陳建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劉鵬于2023年5月31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長(cháng),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3年、2024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劉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闕江陽(yáng)于2015年7月10日至2023年7月20日任公司總裁,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及關(guān)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闕江陽(yáng)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鄭堅于2023年8月28日至2024年12月15日任公司總裁,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鄭堅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楊喆于2024年12月16日至今任公司總裁,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4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楊喆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柯銀霞于2020年7月15日至2023年4月28日任公司財務(wù)總監,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柯銀霞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駱科波于2023年11月29日至2024年10月10日任公司財務(wù)總監,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2023年年度報告財務(wù)數據虛假記載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駱科波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駱駿骎于2020年4月24日至2023年9月27日任公司董事會(huì )秘書(shū),在任職期間未勤勉盡責,對公司關(guān)聯(lián)交易信息披露違規行為負有責任,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駱駿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上海監管局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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