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1195 | 分????????類(lèi) | |
|---|---|---|---|
| 發(fā)布機構 | 寧波證監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8573840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寧波佳音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燕燕、阮智蕓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shū)〔2025〕30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寧波佳音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石燕燕、阮智蕓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寧波佳音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石燕燕、阮智蕓:
經(jīng)查,2023年7月7日,阮智蕓名義受讓寧波佳音機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公司)股份84.32萬(wàn)股。該股份實(shí)際為阮智蕓代石燕燕持有,股份代持事項導致公司2024年10月31日掛牌至今的定期報告中相關(guān)股東信息披露不準確。
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三條、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三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石燕燕、阮智蕓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公司、石燕燕、阮智蕓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依據《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五項、第十一條的規定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數據庫。公司、石燕燕、阮智蕓應嚴格遵守有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確保相關(guān)信息披露真實(shí)、準確、完整,并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30個(gè)工作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寧波證監局
2025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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