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0127 | 分????????類(lèi) | 綜合政務(wù);行政監管措施 |
|---|---|---|---|
| 發(fā)布機構 | 內蒙古證監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6166063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錫林郭勒盟羊羊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勇、烏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2025〕19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錫林郭勒盟羊羊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及周勇、烏嫩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錫林郭勒盟羊羊牧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周勇、烏嫩:
經(jīng)查,你公司存在以下問(wèn)題:
一、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
截至2025年4月30日,公司未按規定披露2024年年度報告。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十二條的規定。
二、未及時(shí)披露重大債務(wù)違約
2024年至2025年,公司發(fā)生多筆債務(wù)違約。其中2024年7月20日、2024年9月7日、2025年1月17日單筆違約金額分別為2500萬(wàn)元、2000萬(wàn)元、3000萬(wàn)元,分別占2023年經(jīng)審計凈資產(chǎn)的13.48%、10.78%、16.18%。公司未及時(shí)披露上述情況,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項的規定。
三、未及時(shí)披露銀行賬戶(hù)被凍結
2025年4月1日,公司發(fā)現其基本存款賬戶(hù)、專(zhuān)用存款賬戶(hù)被司法凍結。公司未及時(shí)披露上述情況,直至2025年4月11日才予以補充披露。上述行為違反了《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四項的規定。
公司董事長(cháng)兼董事會(huì )秘書(shū)周勇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五條、第二十九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忠實(shí)、勤勉履行職責,對上述三項違規行為均負有責任。
公司時(shí)任董事會(huì )秘書(shū)烏嫩(2020年1月6日至2024年11月29日任公司董事會(huì )秘書(shū))未按照《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二十一條第二款、《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五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忠實(shí)、勤勉履行職責,對上述第二項違規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12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七十二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91號)第四十五條、《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227號)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及周勇、烏嫩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相關(guān)責任主體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法律法規學(xué)習,依法依規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確保信息披露真實(shí)、準確、完整、及時(shí)。你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整改報告。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內蒙古證監局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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