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3773 | 分????????類(lèi)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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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64295151000 |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王大壯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2025〕38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王大壯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王大壯、黃殿利、代越、李忠臣、劉沂、趙希男、范存艷、許衛東、胡寧、孔偉、孫浩洋、邵長(cháng)偉、王巖、楊向宏、卜新平、張國瑞、葛友根、吳粒、龍得水、李永輝、張羽超、郭廷會(huì )、張振陽(yáng)、周展鵬:
經(jīng)查,沈陽(yáng)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jiǎn)稱(chēng)沈陽(yáng)化工)存在信息披露違法行為,遼寧證監局已于2025年11月25日對沈陽(yáng)化工及相關(guān)責任人作出行政處罰。
沈陽(yáng)化工時(shí)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王大壯、黃殿利、代越、李忠臣、劉沂、趙希男、范存艷、許衛東、胡寧、孔偉、孫浩洋、邵長(cháng)偉、王巖、楊向宏、卜新平、張國瑞、葛友根、吳粒、龍得水、李永輝、張羽超、郭廷會(huì )、張振陽(yáng)、周展鵬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三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履行勤勉盡責義務(wù),對沈陽(yáng)化工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負有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五十九條第三項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我局決定對王大壯、黃殿利、代越、李忠臣、劉沂、趙希男、范存艷、許衛東、胡寧、孔偉、孫浩洋、邵長(cháng)偉、王巖、楊向宏、卜新平、張國瑞、葛友根、吳粒、龍得水、李永輝、張羽超、郭廷會(huì )、張振陽(yáng)、周展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相關(guān)情況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遼寧證監局
2025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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