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1040 | 分????????類(lèi) | 行政執法;行政監管措施 |
|---|---|---|---|
| 發(fā)布機構 | 海南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7899680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綠創(chuàng )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2025〕27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綠創(chuàng )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綠創(chuàng )基金管理(海南)有限公司:
經(jīng)查,我局發(fā)現你公司存在以下問(wèn)題。
一、未及時(shí)報告重大事項,未按規定履行信息報送義務(wù)。違反《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huì )公告〔2020〕71號)第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
二、將私募基金財產(chǎn)用于借貸活動(dòng),違反《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
三、未按規定履行基金備案手續,違反《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三款的規定。
根據《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資本市場(chǎng)誠信檔案數據庫。
如果對本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海南證監局
2025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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