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1545 | 分????????類(lèi) | |
|---|---|---|---|
| 發(fā)布機構 | 甘肅證監局 | 發(fā)文日期 | 1759204319000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吳貴毅、徐東陽(yá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甘證監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shū)〔2025〕9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吳貴毅、徐東陽(yáng)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白銀有色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李志磊、王彬、吳貴毅、徐東陽(yáng):
經(jīng)查明,你公司因在編制前期報表時(shí),未能合理預計子公司上海紅鷺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對三家供應商的預付賬款減值情況,對公司2019年度至2023年度財務(wù)報表進(jìn)行追溯調整,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關(guān)于會(huì )計差錯更正的公告》。本次會(huì )計差錯更正影響你公司2019年度至2021年度、2023年度資產(chǎn)負債表和利潤表,以及2022年度資產(chǎn)負債表相關(guān)科目。其中,2019年至2021年凈利潤分別調減23,819,846.20元、47,639,692.42元、47,639,692.42元,2023年凈利潤調增24,919,974.82元。
你公司在編制2019年至2023年年報時(shí)會(huì )計處理不謹慎,導致公司多年資產(chǎn)負債表、利潤表相關(guān)財務(wù)數據披露不準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二條第一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王普公作為時(shí)任董事長(cháng)、總經(jīng)理,李志磊、王彬作為時(shí)任總經(jīng)理,吳貴毅、徐東陽(yáng)作為時(shí)任財務(wù)總監,未能忠實(shí)、勤勉地履行職責,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三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四條的規定,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三款規定,應當對上述行為負主要責任。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40號)第五十九條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82號)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你們應認真吸取教訓,提高規范運作意識,依法真實(shí)、準確、完整、及時(shí)、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wù),并于收到本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我局提交書(shū)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甘肅證監局
2025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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