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 | bm56000001/2025-00012851 | 分????????類(lèi) | |
|---|---|---|---|
| 發(fā)布機構 | 發(fā)文日期 | 1762472261000 | |
| 名????????稱(chēng) | 關(guān)于對重慶水木興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 ||
| 文????????號 | 主??題??詞 | ||
關(guān)于對重慶水木興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重慶水木興華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jīng)查,我局發(fā)現你公司存在以下行為:
一、你公司固有財產(chǎn)、他人財產(chǎn)混同于部分私募基金財產(chǎn),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國令第762號)第三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二、你公司未及時(shí)更新部分從業(yè)人員的有關(guān)信息,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和《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對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chǎng)誠信檔案。你公司應認真學(xué)習并嚴格遵守私募基金相關(guān)法律法規,強化合規意識,提升規范運作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重慶證監局
2025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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