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guān)于對劉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日期:2025-12-31 ????來(lái)源:北京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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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揚:
經(jīng)查,我局發(fā)現你存在為他人代持基金份額行為,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huì )令第105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私募辦法》)第十九條和《關(guān)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huì )公告〔2020〕71號,以下簡(jiǎn)稱(chēng)《若干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相關(guān)規定。根據《私募辦法》第三十三條及《若干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huì )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shū)之日起六個(gè)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huì )北京監管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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